Re: [新聞] 快訊/黃子佼「與被害人全數和解」 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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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新聞] 快訊/黃子佼「與被害人全數和解」 發聲
時間: Mon Nov 24 13:44:26 2025
這要解釋的話,很簡單
因為按照黃子佼一案的歷審記錄(第一審:台北地院一一三年度矚易字第一號),已經出
現為數不少的「調解筆錄」,且都是第二審才出現:
而在「修復式司法」的助力下,理論上是可以協助降低被害人對於「應報理論」、「罪責
相當」等原則的依賴
可是如果被告拒絕賠償、否認犯罪,自然就是「罪無可逭」的萬惡之人,要判多重就是法
院的自由了。
雖然不管是任何人,對於一位涉及「創意私房」犯罪的公眾人物,決不會有任何憐憫之意
,甚至希望「能關多久就關多久」、「最好不要再出來了」等等,但對於法院而言,關注
的可不是這一方面
畢竟還得思考,如果從「廢除死刑」激起的漣漪來看,爭辯點無疑是在:「能不能設法降
低被害人受到的損害?」
且前述列表中,黃子佼還因而遭遇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抗告到最高法院被駁回的理由略
以:
(一)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非僅限於羈押替代手段,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可分為獨
立型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及羈押替代處分型限制出境
、出海(同法第九十三條之六)二種類型。二者雖同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所規範之審
查要件不同,前者係以被告有同法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由法官於必
要時本於職權逕行發動,與羈押處分脫鉤,並非羈押之替代處分。又受限制出境、出海處
分之被告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仍有行動自由,不影響其日常工作及生活,干預人身自由之強
度顯較羈押處分輕微,故從一般、客觀角度觀之,苟以各項資訊及事實作為現實判斷之基
礎,而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涉嫌犯罪重大,具有逃匿、規避偵審程序及刑罰執行之虞者即
足。
(二)原裁定已就本件限制出境、出海之相關事項,為必要之調查,並審酌抗告人經第一審
法院判處之罪名及刑度、本件涉案情節及罪名相較第一審為重大、所生危害非輕、其身分
、地位、經濟能力、有頻繁入出境等各情,於裁定內說明如何認定抗告人有刑事訴訟法第
九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之事由,有限制其出境、出海之必要,因而裁定自一一四年五
月二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之理由,核其論斷並未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為裁量
亦無逾越比例原則或有恣意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又本件原審係依同法第
九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所為獨立型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既非同法第九十三條
之六所規定之羈押替代處分型限制出境、出海,未說明抗告人有無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之事由,並不違法,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尚有誤會。至抗告人縱有固定住居所、
近期無入出境紀錄、均遵期到庭接受審判、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等情,亦難執此悉認其嗣
後即無逃匿規避訴訟程序進行之可能。抗告意旨仍執前詞,對原審依職權適法裁量之事項
任意指摘原裁定違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由此可見,不僅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還中了《個資法》,這還能不讓其積
極尋求和解,應該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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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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