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台中禁止核食無效 更一審再敗訴
看板: HatePolitics
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討論] 台中禁止核食無效 更一審再敗訴
時間: Thu Nov 27 21:24:01 2025
如題,十一月二十六日已經宣判:(北高行高等庭一一四年度訴更一字第四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今天補充公佈理由摘要:
(一)有關食品安全衛生之管制標準,應具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而屬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商業」及第十八款規定「公共衛生」所定之中央立法事項,立法者就此事
項所為之規範,並適用於全國,地方自治法規應受其拘束而不得自行訂定不同標準;地方
就上述事項,縱得訂定細節性、技術性之規定,以為執行之依據,然仍不得與上述中央法
規牴觸。另憲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係以全國為其空間範圍,亦顯有保障跨地方轄區間貨
物自由流通之意旨,除非屬依法應予管制或禁止流通之貨物,一切合法貨物均應許自由流
通,以免形成國內之市場障礙,從而背離上開條文之規範目標。食品,既也是商品,如為
中央許可進口之合法貨物,自亦應受憲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保障(一一一年憲判字第
六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二十八號判決參照)。次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下稱食安法)第四條第五項第一款規定、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項規定,就公
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等管理措施及受原子塵或放射能
污染之安全容許量之標準,均未授權地方亦得自行另定不同之安全容許量標準。末按地方
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如直轄市、縣(市)為執行上開中央立法事項,於不牴觸中
央法律之範圍內,固得制定自治法規;然各該地方法規如牴觸中央法律,不僅欠缺中央法
律之授權,且顯然牴觸上述食安法及其法規命令,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該主管機
關自得就各該自治法規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
(二)系爭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本市食品業者,不得販售遭受輻射汙染之
食品。」「日本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千葉縣及群馬縣生產製造之食品不得於本市販
賣。」之相關規定文字,表面上雖看似僅以各該地方居民或事物為其規範對象,然其規範
效果或適用結果顯會對其轄區外之居民或事物,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因而超出各
該地方之轄區範圍,進而限制及於跨地方轄區甚至全國性質之事項。是依前述,系爭規定
顯已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範圍及界限,不僅牴觸食安法第四條第五項第一款、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六款、第二項及衛生福利部依食安法之授權所訂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
量標準第二條等中央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亦已牴觸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商
業」及第十八款「公共衛生」所定中央立法事項之意旨,原處分予以函告無效,難認有何
違誤。另系爭規定禁止「遭受輻射汙染之食品」、「日本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千葉
縣及群馬縣生產製造之食品」販售(賣),並均定有罰則,從而完全阻絕相關食品於各該
地方之買賣、運送等商業行為,即使該進口商並非於原告轄區內登記營業,亦受管制,同
時亦阻絕原告轄區消費者之自主決定是否食用及相關廠商之自主決定是否使用相關食品,
其規範效果實幾近於宣告相關食品於其轄區內為非法商品,則如前述,系爭規定之限制、
處罰,明顯具有逾越其轄區之管制目的及效果,而與因地制宜之精神及比例原則不合,亦
有違憲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保障國內貨物自由流通之意旨。是原告主張其就「直轄市消
費者保護」、「直轄市衛生管理」事項,得訂立更嚴格之自治法規,系爭規定並未涉及食
品安全容許量標準之制定,非屬全國一致性事項等語,自無足採。
附帶一提:爭訟簡要事實
被告檢視原告主管之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上稱系爭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一
規定,認有牴觸憲法及中央法規之疑慮,遂經原告陳述意見後,以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四日
院臺食安字第1110166761B 號(上稱原處分)函告:系爭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
三項規定自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應屬無效;系爭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違反同
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之罰則(上與系爭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規
定,合稱系爭規定),因失所依附,併予函告無效。
所以好奇想問,盧媽媽見到這個時,會有何感想?
前一次第一審以「非適格原告」「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為由,從程序上判決駁回後,上訴
獲得「廢棄並發回重審」的判決
但在更一審完結下,遭遇了「二連敗」
而且隨著中央(食藥署)近日宣佈全面開放日本食品、不再限制特定地區的進口後,盧媽
媽還想要繼續抵抗下去嗎?
在市內爆發的瘟疫才剛落幕的當兒,還要面對另一個新爭議,只希望盧媽媽真的吃得消,
不會因為連番的怪象,而被壓垮...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178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 ※ 編輯: laptic (180.74.216.178 馬來西亞), 11/27/2025 21:2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