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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台灣與美國軍火買賣的默契?

看板: Military

作者: sfsm (有初老症狀的鹹魚)

標題: Re: [討論] 台灣與美國軍火買賣的默契?

時間: Thu Jan 15 22:48:29 2026



回你的文好累...真不想回


※ 引述《ejsizmmy (pigChu)》之銘言:

:

: 文章代碼(AID): #1fBRmQ1D (Military) : ※ 引述《sfsm (有初老症狀的鹹魚)》之銘言 : : 不是美國發出LOA(發價書)才送到立法院審議喔~~~ : : 是台灣這邊要先編好預算,送出LOR(要價書) : 不要偷換概念,


偷換什麼概念??


: 簽LOA這件事跟給美方發價書LoR是兩件事


就是兩回事


: 通常的流程是這樣 : 1. 給美方發價書請求(LoR,這是第一步,通常是這時期就該知會國會,或是至少在高層討 : 論過) : 2. 美方收到發價書請求之後,回覆給予發價書(LoA),這視為FMS的後續繼續進行(注意 : ,是後續,詳情請看我附上的那篇,LoR階段就算FMS正式起跑) : 3. 我國國會依據發價書的內容給予預算 : 由於ROC長年節儉持家,所以發價都是先做初步的價格確認後回覆省略部分費用,等後續程 : 序價格會再變動、精算。 : 4. 正式簽約什麼什麼的。




首先,請把LoR“要”價書和LoA“發”價書先分清楚






正確流程應該是這樣:


1.我方提出LOR要價書


2.美方跨部會審核後提交P&A報價


3.我方進行建案程序(例如買艾布蘭戰車的『銳捷專案』)


4.編列預算,送往立法院審查


5.我方向美方提出申請『LoR for LoA』


6.美方審核同意出售,對我方提出LoA草案,雙方進行協商


7.簽屬LoA,完成軍購協定





就以採購M1A2T艾布蘭戰車為例


2018年,台灣向美國發出採購艾布蘭戰車的LoR


2019年7月,美國DSCA公告對台灣出售艾布蘭戰車


2019年8月,國防部送往立法院審核的國防預算中,

出現採購艾布蘭的『銳捷專案』,這是因為原先美方尚未公布,

台灣這邊也以機密預算處理,等到DSCA公告後才改為公開預算。


2019年10月,立法院審議通過2020年度45億台幣預算


2019年11月,台灣取得美國回覆的發價書(LoA)


之後關於LoA簽署之類就沒新聞了,

只有陸軍參謀長在立院回答會年底完成簽署


之後照理說還會在立法院做專案報告,

同樣上沒新聞我也沒閒暇去立法院網站找報告。




: 你附的那篇內容,明顯是直接跳過預算、跳過LoR知會國會、跳過LoA簽約知會國會,然後被 : 發現後拉出來說程序不服才對。



對,這就是我的目的,指出huhu12301231流程的錯誤,

2016年方陣快砲的採購案就是美軍吵著要台灣一起團購節省成本,

無視FMS流程直接簽LoA,不只是跳過台灣立院預算審查,

連美方的審核也都跳過了


當然這種激進手法主導的人也會怕所以又有

『台美雙方載明如立院不同意,合約就自動失效』


但是絕對不是huhu12301231說的那樣,拿到LoA才要送到立院審議

(當然啦,你說的流程也是錯的)



:

https://reurl.cc/nlbvdd : 然後內容也寫的很清楚,我們買的比別人貴。


就說是Phalanx Block 1B Baseline 2,當然貴呀!

這套系統除了美國,還有澳洲、土耳其等國一起團購。

但是土耳其被制裁所以拒絕出售,五角大廈急著找接盤俠就盯上台灣。

因為時間非常趕可以說是無視流程的超詭異軍購案。



: 這種的空軍也幹過,不過更大條。 : LoR發價書國防部連簽都沒簽就丟給美國

:

https://reurl.cc/DbMj0Q

: 鬧出重鑒測案這種包到後來當然被拉出來鞭

:

https://reurl.cc/qKbVxD



這是另外一回事,和這話題完全無關。


主要是軍方行政怠惰,

2017年當年廢除「國軍對美軍購案管制作業規定」,

卻沒有提出新的規定。



只提出:「有關『作業維持類』軍購案作業程序,

請各預算科目主管單位,視需要修頒業管規定。」

這種不負責任的踢皮球說法


為了維持愛國者三型的運作,防空部就真的『視需要修頒業管規定』了,

一搞就是183億的大預算。


空軍的確是依法行政,是國防部自己法規有漏洞,

結果還誣賴是空軍未遵程序辦理。


後來這點也被監察院挖出來罵:

-------------------------

惟國防部106年1月26日廢止上開管制作業規定後,

「作業維持類」軍購案作業程序,

改由「各預算科目主管單位視需要修頒業管規定」,

卻未追蹤「各預算科目主管單位」後續辦理情形,


形成「作業維持類」發價書需求信函遞交作業管制空窗期,

衍生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為辦理「愛國者三型飛彈重鑑測」,


未經部長核定,於108年6月25日遞交發價書需求信函,

引發美方公布知會國會審查後,我國立法部門事後始知該軍購案之事件,


為此,國防部才於109年7月28日令頒

「國軍對美軍購案『發價書需求信函』遞交作業管制作法」,


重新將發價書需求信函遞交作業納入管制,

足見國防部廢止國軍對美軍購案管制作業規定,

卻未追蹤「作業維持類」軍購作業程序,

形成發價書需求信函遞交作業之空窗期,確有違失。

--------------------------

https://reurl.cc/aMb8o7


: 為什麼程序這麼重要? : 因為後面出的事更大,雷神連管理費都能給你超收欸

:

https://reurl.cc/GGqpVW


一樣和這話題無關(這才叫偷換概念好嗎...)




而且雷神浮報的對象是五角大廈不是台灣,

只是台灣還是付錢的那一個傻蛋。


FMS軍售模式,買方(台灣)不會直接和軍火商洽談,

而是台灣向美國政府提出採購武器的需求,

美國政府在要求五角大廈進行採購程序。


而雷神就是對五角大廈亂報價,五角大廈再通知台灣

台灣再傻呼呼的付錢。


而且被騙的不只台灣一人,雷神浮報金額將近10億美元,

台灣只佔1.5億美元,最後也繳回



最重要的抓到這弊案的還是美國自己人。



: 假如什麼東西上層都不知道就簽下去,出事了我們還最後一個知道? : 而且軍購講究時效性,不代表可以任意更改、程序甚至連基本的知會上層都不做。 : 另外,FMS的層級是國對國,然後搞到上面的人都不知道也不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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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yx741021 : 推,這個流程和我認知的一樣,和美國簽LOA幾乎都是 01/15 23:02
chyx741021 : 軍購預算已經在執行階段的事,絕對不是huhu1230123 01/15 23:02
chyx741021 : 1意圖誤導「拿到LOA才能編預算」 01/15 23:02
LI40 : 走到P&A就知道大略價格了 品項跟價格都有 就可以編 01/15 23:05
LI40 : 寫相關法案了 01/15 23:05
LI40 : 委員想看什麼審查過程就能想看就看 直接封殺還提莫 01/15 23:06
LI40 : 名其妙要求邏輯實在站不住腳 01/15 23:06
Fargen : 某人還想推自己的軍購條例 當美方閒閒陪你重跑流程 01/15 23:29
wowu5 : 非執政黨提軍購,豈不是由外行人決定國軍要買甚麼? 01/15 23:48
super1315566 : 01/16 00:10
bobbytsi : 感謝詳細解說 01/16 01:18
wardraw : 推解說 01/16 01:33
wardraw : 立法小白想問 目前流程應該是走到步驟4 已獲取P&A並 01/16 04:18
wardraw : 完成整體規劃書 待提案付委後就能向委員說明細項 01/16 04:18
wardraw : 完成相關條例立法 接著進行步驟5 01/16 04:18
wardraw : 等到步驟6 立院再進行最終預算表決通過確認 01/16 04:18
wardraw : 以上說法正確嗎? 01/16 04:18
chyx741021 : 對,目前應該已經到4了 01/16 06:05
wardraw : 了解 本來提案付委後流程就能順順走下去 結果現在反 01/16 06:54
wardraw : 倒要把說明細項的一部份拉到付委之前 給大立委們一 01/16 06:54
wardraw : 個下台階 說他們拖脫擺爛真的不是冤枉 01/16 06:54
wardraw : https://reurl.cc/gnb3NR 01/16 06:59
ry3298 : o7 01/16 08:33
bobbooktw : 問個問題,如果行政院當初真的把P&A報價拿出來,是 01/16 11:29
bobbooktw : 不是就不會造成這種問題,依照企業的財務稽核,以Ca 01/16 11:29
bobbooktw : pEX邏輯判斷,行政院在步驟2,3,要確認手中有P&A, 01/16 11:29
bobbooktw : 就像上面步驟三寫的銳捷專案,在步驟四提交不就好了 01/16 11:29
bobbooktw : ,當然,立法院也不應該打破慣例,要求提前審核,這 01/16 11:29
bobbooktw : 理論上應該委員會議秘密會議中,由國防部解釋清楚吧 01/16 11:29
LI40 : 拿出來高機率改別的說法然後 01/16 11:31
LI40 : 而審查就是在看提出來的東西有沒有問題的 所以審查 01/16 11:32
LI40 : 過程基本上都能看到提案資料 01/16 11:32
LI40 : 所以立委才能在國會凍結/刪除某品項預算(當然也會 01/16 11:35
LI40 : 有委員行動理由) 但目前是連母法都不給排審 01/16 11:35
DameLillard : 很明顯就是藍白故意搗亂 01/16 11:37
DameLillard : 特別預算就是要先立法 才能去編預算 01/16 11:38
LI40 : 最莫名其妙的是 排審就只是讓議程先進程序委員會 01/16 11:38
LI40 : 程序委員會都只是立院程序的第一道門而已 01/16 11:38
DameLillard : 哪來的細項 編完才有細項 01/16 11:38
DameLillard : 我倒要看看黃國昌立的法是幾張A4 01/16 11:39
bobbooktw : 我一樣用企業的觀點帶入行政院、立法院以及我們網友 01/16 12:01
bobbooktw : 模擬目前狀況 01/16 12:01
bobbooktw : 行政院 (專案經理 PM): 「我要推一個『XXXX計畫』 01/16 12:02
bobbooktw : (條例案),請董事會先同意這個計畫方向。」 01/16 12:02
bobbooktw : 在野黨 (董事會/審計): 「你不把每個零件買多少錢 01/16 12:02
bobbooktw : (預算細目)列出來,我怎麼可能先簽字讓你立項?」 01/16 12:02
bobbooktw : 網友 (路人): 「PM 沒立項,法務跟財務根本不讓他 01/16 12:02
bobbooktw : 編具體預算書,你現在叫他拿細目是在刁難程序。」 01/16 12:02
bobbooktw : 可是在步驟 2 & 3行政院已經拿到 P&A,理論上「投資 01/16 12:02
bobbooktw : 報酬分析」與「成本細目」已經在桌上。 國防部也說 01/16 12:02
bobbooktw : 應該在委員會議秘密會議中提交,這代表「保密」不是 01/16 12:02
bobbooktw : 理由 如果將這件事放在一家上市上櫃的企業,問題會 01/16 12:02
bobbooktw : 取決於公司治理的誠信原則 01/16 12:02
LI40 : 以企業比喻比較像審計/董事會要求把企劃書內容包含 01/16 12:20
LI40 : 細節公開在官網上 才給安排董事會審查議程 01/16 12:20
LI40 : 再者 既然要到秘密會議專門報告給委員 那自然就有 01/16 12:21
LI40 : “保密”的問題 01/16 12:21
LI40 : 立委能看是因為國會具備的“審查權” 而現在是連審 01/16 12:22
LI40 : 查都不給“安排” 01/16 12:22
LI40 : 另外 目前條例還只是母法 通過後後續各預算案還得 01/16 12:43
LI40 : 分別審 用企業比喻就是董事會即使通過了策劃案 01/16 12:43
LI40 : 劃各個款項要請款還要再被會計審查一次 01/16 12:43
bobbooktw : 這也是我最怕的結果,我實際遇過企業內PM跟審計吵 01/16 14:32
bobbooktw : 到最後完全是意識之爭了,整個案子變得流毒無窮, 01/16 14:32
bobbooktw : 目前最好的解法,大概是美國大哥放話,行政院退一步 01/16 14:32
bobbooktw : ,把 P&A 的詳細內容(Business Case) 攤在委員會 01/16 14:32
bobbooktw : 桌上;立法院退一步,把 排審的大門(Program Appro 01/16 14:32
bobbooktw : val) 打開。 01/16 14:32
LI40 : 沒什麼意義 看總預算都送多久了至今國會也沒審 01/16 14:34
LI40 : 搞雙標操作 擺明不是懶就是擺爛 01/16 14:34
LI40 : 什麼公開那些都只是藉口 不說臺美雙方默契問題 01/16 14:38
LI40 : 要再強調的是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只是讓提案議程付委 01/16 14:38
LI40 : 進立院 連一讀都不是 01/16 14:38
LI40 : 連一讀後的常設委員會的門口都看不到 遑論二三讀 01/16 14:42
huhu12301231 : 這篇很棒 01/16 15:48
HDT : 你要攤在委員會桌上你要先排審吧? 01/16 16:36
HDT : 連排審都不排審怎樣攤在委員會桌上? 01/16 16:36
HDT : 行政院當然會有P&A的細項了 但你要先母法通過取得授 01/16 16:36
HDT : 接下來才有細項審查的問題 01/16 16:37
kira925 : 企業管理沒有這個排審條例的要求 01/16 16:40
kira925 : 用來類比是不對的 不對的 不對的 01/16 16:40
balius : 自己觀念公務體系不是應該最注重什麼步驟要什麼資料 01/16 19:01
balius : 做什麼事情嗎?如果既定流程裡什麼時候該有什麼資料 01/16 19:02
balius : 都有規定但覺得不適合,那應該是先修改流程規則還是 01/16 19:04
balius : 直接翻桌說拎北就不想這樣來? 01/16 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