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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跟前幾家公司要求開立服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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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ceSaint (翔。)

標題: Re: [問題] 跟前幾家公司要求開立服務證明

時間: Wed Sep 17 11:25:53 2025


※ 引述《gsp0309099 (笑看紅塵只為紅顏)》之銘言: : 最近我要報名一項考試, : 報考單位的簡章要求提交服務證明書, : 並提供了特定格式, : 用來證明我在其他公司 : 做過相同職務的經驗。 : 但我聯繫了好幾家前公司, : 他們都不願意開具證明, : 感覺只是為了省事不幫忙, : 甚至表示只能由前公司自行決定 : 是否開具服務證明 : 我查了資料,發現勞工有權要求前公司 : 開立服務證明書, : 且不一定要使用公司自己的格式, : 有些說你不在職了 或離職太久了 : 拒絕開立服務證明書。 : 請問現在的法規到底是如何規定的? : 如果公司不配合,我真的沒辦法要求嗎? : 有沒有申訴或投訴的管道?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81778/81796/81939/post



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

不得拒絕。」



服務證明書之記載事項


服務證明書目的是證明勞工的工作經歷,以利於勞工求職之用,因此不得紀載不利於勞工

求職的事項。



如果雇主拒絕/遲未發給服務證明書


如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拒絕發給服務證明書,依同法第79條,得處新臺幣

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可至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

局(處)】提起申訴或申請調解。



勞工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之期限


勞動基準法第19條所稱之「勞動契約終止時」,自應包含「勞動契約終止之後」;並且依

同法第7條規定,雇主本應保管勞工名卡至勞工離職後5年。因此,若勞工之勞動契約後5

年內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看起來超過5年就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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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IceSa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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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yhunter04 : 他們會說過了五年,紙本資料銷毀了…查無資料 09/17 11:28
※ 編輯: IceSaint (59.125.180.199 臺灣), 09/17/2025 11:28:23
modblu : PUSH 09/17 11:50
lasara7890 : 長知識 09/18 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