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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討論「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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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verson78108 (壬意抒發)

標題: [閒聊] 討論「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議題

時間: Tue Jan 6 09:05:39 2026


如題,針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

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所謂「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提供淺

見,也希望鄉民們能不吝指導,俾利學習不足之處。


交通事故個人認為是「交通物理學」及「法律社會學」的結合,因為「交通物理學」代表

事故重建鑑定,而「法律社會學」代表肇責理賠。


依據個人研究相關法院判決與鑑定實務,拆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應注

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構成要件、判決實務以及責任比例。


一、「應注意未注意」的三大構成要件

在刑法過失的認定上,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點,過失才成立。如果能推翻其中一點(

特別是第二點),就有機會爭取無肇責(無罪)。

* 應注意(義務):

* 定義:法律規定駕駛人有注意路況的義務。

* 現況:只要行駛在道路上,這條義務就自動生效。這點幾乎無法抗辯。

* 能注意(能力):

* 定義:在當時的情境下,依一般人的生理反應與駕駛能力,是否「有時間」或「有

空間」反應過來?

* 關鍵數據:根據交通部與法院實務採用的「反應時間」標準:

* 一般駕駛人的反應時間約為 1.6秒(包含0.75秒察覺 + 0.85秒作動煞車)。

* 攻防點:如果對方違規行為發生得太突然(例如鬼切、闖紅燈),從對方出現到

撞擊的時間小於 1.6秒,在物理上根本「來不及注意」,這就叫「欠缺結果迴避可能性」

* 未注意(違法事實):

* 定義:有義務也有時間反應,但卻沒有煞車、沒有閃避,或者正在做其他事(如看

手機、聊天)。

* 證據:煞車痕跡過短、完全無煞車、行車紀錄器顯示視線未看前方。


二、法院判決實務與「結果迴避可能性」

近年來法院越來越重視「絕對物理反應時間」。如果證明了「就算注意到了也煞不住」,

法院傾向判決無罪或無肇事因素。

以下分享個人研讀到的具體判決文號與理由:

1. 關鍵防禦概念:猝不及防(反應時間不足)

* 【判決文號】:114年度交易字第487號

* 情境:告訴人突然從路邊切入車道,導致被告追撞。

* 法院見解:雖然被告撞上前車,但法院經過計算,確認依現場車距,就算被告遵守

所有規定,碰撞仍「無法避免」(欠缺結果迴避可能性)。

* 結果:被告無罪。

* 【判決文號】:114年度交易字第526號

* 情境:機車騎士闖紅燈且逆向,突然往前騎動,1至2秒內發生碰撞。

* 法院見解:從騎士違規移動到撞擊僅 1~2秒,駕駛人基於「信賴原則」,缺乏足夠

反應時間煞停。

* 結果:被告無肇事因素(無罪)。

2. 關鍵防禦概念:超速不代表一定有過失

* 【判決文號】:109年度交訴字第76號

* 情境:被告超速行駛,撞上闖紅燈的騎士。

* 法院見解:引用逢甲大學鑑定報告,透過科學計算證明「即使被告依速限行駛,也

需要3.895秒才能煞停,但事故過程只有1.485秒」。

* 結論:超速雖然違規(行政罰),但與車禍結果沒有因果關係(因為不超速也撞得

到),故刑事判決無罪。


三、肇事責任比例(鑑定實務)

雖然在刑事上可能爭取「無罪」,但在保險理賠或民事賠償的「初判表/鑑定報告」中,

若無法證明完全「猝不及防」,「未注意車前狀況」通常會被列為次要肇因。

參考《汽(機)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常見的分攤比例如下:

1. 典型路權衝突(轉彎車 vs. 直行車)

* 情境:對方轉彎未禮讓(主因),你直行但被認定「未注意車前狀況」(次因)。

* 比例:

* 對方(主因):70%

* 你(次因):30%

* 研究心得:這是最常見的判決。除非能證明對方是「突然衝出」導致完全無反應時

間,否則可能會背負 30% 的責任。

2. 追撞前車

* 情境:前車急煞,候車煞不住撞上去。

* 比例:

* 後車:100% (未保持安全距離/未注意車前狀況)

* 前車:0%

* 例外:若前車是「無故」驟然煞車(非遇突發狀況),前車可能變為次因或同為肇

因(討論事故為主違規非討論主題)。

3. 雙方互未注意

* 情境:變換車道或路口未減速,雙方都有疏忽。

* 比例:50% vs. 50%


四、心得建議

如果面臨「應注意未注意」的問題,建議如下:

* 計算關鍵秒數:

拿出行車紀錄器,用播放軟體一格一格看。從「對方違規行為明顯出現」的那一瞬間

,到「發生撞擊」的那一瞬間,中間隔了幾秒?

* < 1.6秒: 強力主張「無反應時間」、「無結果迴避可能性」,引用上述 114年度

的判決爭取無責。

* > 2秒: 很難完全脫罪,建議轉向爭取「次要肇因(30%)」,避免變成同等肇責(

50%)。

* 善用「信賴原則」:

在答覆時,強調:「有權信賴其他用路人會遵守號誌,對方突然違規行為,這不是一

般駕駛人能預防的。」


以上個人研究心得,盼理性討論並給予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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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gen : 推討論~ 01/06 09:13
computerqqq : 你應該注意車速,而且能注意車速,但你卻未注意車速 01/06 09:25
computerqqq : ,所以2成 01/06 09:25
cafb2720 : 八成以上的人都不會提到「能注意」 01/06 09:28
exojin : 這幾乎是法律系新生必考的題目。 01/06 09:44
william826 : 今天你開車 如果有點基本的人品 懂得尊重他人 即使三 01/06 09:47
william826 : 寶讓她一下又何妨 01/06 09:47
william826 : 很多阿寶 防衛駕駛 保持安全外距離 都可以避免掉 01/06 09:48
Atkins13 : "能注意"才是這條的核心 結果多數人都忽略這三個字 01/06 09:50
Atkins13 : 白話說就是 你開著有鯊人危險性的鐵塊(事實上也是如此) 01/06 09:51
Atkins13 : 所以無論如何你有盡注意路況之義務 01/06 09:51
iverson78108 : 感謝大家建言! 01/06 09:53
iverson78108 : 「能注意」確實才是重點,無法注意的事實講再多就想 01/06 09:53
iverson78108 : 數字乘上零,永遠都是零呀! 01/06 09:53
iverson78108 : 另外無論是「事故鑑定」或是「法律判決」以現今法治 01/06 09:57
iverson78108 : 概念都是專業權威,至少求學時期的指導者都是現今 01/06 09:57
iverson78108 : 赫赫有名的專家學者;專業並非服務業,是無法討好大 01/06 09:57
iverson78108 : 眾的! 01/06 09:57
vovoson : 你撞死人法官才會用 如果是擦傷告了法官才不理你 01/06 10:00
maniaque : 這篇很Ai 01/06 10:02
ss88812 : 你都提到了 有些該減速的路段 是否有減速 這就很容易被抓 01/06 10:03
computerqqq : 飆仔都說速度不是主因,槓!沒副因推動,怎麼會有主 01/06 10:03
computerqqq : 因? 01/06 10:03
ss88812 : 上面那篇 經過斑馬線也沒減速 你說要凹到無責根本不可能 01/06 10:03
ss88812 : 頂多責任降低 但是實務上還是有限 01/06 10:04
iverson78108 : https://i.mopix.cc/hOlpow.jpg https://i.mopix.cc/hOlpow.jpg 01/06 10:07
iverson78108 : 善用科技事半功倍效果極佳,使用AI也要搭配專業學 01/06 10:08
iverson78108 : 識才不會被AI呼嚨! 01/06 10:08
iverson78108 : 「有罪無罪」是單純法律問題;而「有無肇因」是法 01/06 10:13
iverson78108 : 律加上交通專業問題! 01/06 10:13
iverson78108 : 至於理賠個人認為是哲學問題。「事故致死經鑑定後無 01/06 10:13
iverson78108 : 肇事因素,法律不起訴處分,試問是否需要賠償?」 01/06 10:13
iverson78108 : 太難回答了~ 01/06 10:13
jyekid : 要討論先去水管看有沒有免費的刑法概要 看完再討論吧.... 01/06 11:01
jyekid : 例如迴避可能性是啥 01/06 11:01
zstan2008 : 最後都要看法官自由心證,有1審無罪,2審被法官改判有 01/06 11:05
zstan2008 : 罪,就只能祈禱你遇到的是明理的法官 01/06 11:05
kutkin : 貼法院判決沒有連結,也沒有寫哪個法院的。 01/06 12:18
ohlong : 沒注意一不小心 就有應到的未到 01/06 12:21
Arashi0731 : 對岸在交通肇責判定上比台灣好,無視安全距離侵入對方 01/06 12:59
Arashi0731 : 車道,即使對方不減速撞你,你依然全責,台灣常常無視 01/06 12:59
Arashi0731 : 路權亂判,尤其那些調解委員會,一點專業都沒有只想息 01/06 12:59
Arashi0731 : 事寧人 01/06 12:59
whitecoat51 : 應注意其實也有討論點,有些地方其實不在應注意的範 01/06 13:08
whitecoat51 : 疇。現在已知不在應注意裡的例如被後方追撞,後方是 01/06 13:08
whitecoat51 : 否有車迫近就不是應注意的範圍,只是這個討論得更少 01/06 13:08
whitecoat51 : ,法律見解似乎都要求其他狀況人的一雙眼睛要有360 01/06 13:08
whitecoat51 : 環景一樣全都要看得到 01/06 13:08
kikoyo : 鬼島交通無解~ 01/06 13:11
markcoke : 不管開車或騎車遇到那種會讓人牙起來的駕駛,我會換個角 01/06 13:37
markcoke : 度去想說,他們的背後都代表著一個家庭。 01/06 13:37
Alllllogo : 01/06 14:32
frank111 : 說法很重要,以前撞到託辭就是我沒看到他,他突然切出來 01/06 14:44
frank111 : "我沒看到他"這句話就違反了應注意,大家都在車道上 01/06 14:44
frank111 : 你為什麼沒看到?顯然是分心了,那就有過失 01/06 14:45
frank111 : 應該要說"我有注意到,但他突然切出來,我來不及反應" 01/06 14:47
BDmaple : 推條理分明 01/06 14:49
jyekid : 採法定證據主義 你又要靠杯僵化無彈性了 沒有完美的系統 01/06 15:10
iverson78108 : 感謝大家的指導;果然法律學士及交通碩士是不夠的, 01/06 15:59
iverson78108 : 應該要再努力學習才有機會改善一點點交通議題。 01/06 15:59
iverson78108 : 舉例判決 https://reurl.cc/laALoE 01/06 16:00
iverson78108 : 再補充一點,調解委員會就是官方協調平台,專業是 01/06 16:02
iverson78108 : 調解糾紛而非交通議題。 01/06 16:02
iverson78108 : 「迴避可能性」,有蠻多法院實務見解。


https://i.m 01/06 16:06
iverson78108 : opix.cc/Sf6rmQ.jpg 01/06 16:06
iverson78108 : https://i.mopix.cc/KapMgb.jpg https://i.mopix.cc/KapMgb.jpg 01/06 16:07
a186361 : 為什麼不直接照路權判就好 01/06 18:27
a186361 : 這樣搞判決全靠全靠法官人治 01/06 18:29
ultratimes : 那我是不是可以這樣解釋? 01/06 19:19
ultratimes : 應注意而未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兩者有一就算 01/06 19:19
aj46 : 撞到當下和警察說的內容和筆錄超重要,如果當時自述「我沒 01/06 19:37
aj46 : 注意到……」,而被記錄在筆錄上,高機率就會背這條應注意 01/06 19:37
aj46 : 而未注意 01/06 19:37
iverson78108 : 判決只有法院能判,車禍跟違規只有警察能處理,就 01/06 20:32
iverson78108 : 跟2奈米穩定良率只有台積電做的出來一樣,都是被壟 01/06 20:32
iverson78108 : 斷的,台積電很專業因為有商業競爭,不行就會被淘汰 01/06 20:32
iverson78108 : ,公部門似乎沒有類似的機制呀...... 01/06 20:32
Atkins13 : 照路權判?那只有鐵路上的火車才有絕對路權喔 玩下去你 01/07 12:31
Atkins13 : 高機率會是跳腳的那一批 01/07 12:31
Atkins13 : 連救護車都沒有無敵星星 01/07 12:31
MIKE44 : 也不是能推翻第二點,而是第二點是你比較需要舉證的,第一 01/10 05:38
MIKE44 : 點跟第三是你筆錄能寫到的,通常很多人做筆錄的時候沒講 01/10 05:38
MIKE44 : 到或沒被寫到,那第二點也沒什麼意義,因為你基本的注意 01/10 05:38
MIKE44 : 都沒做到 01/10 05:38
neglect : 車版終於進步到「能注意」了 01/12 15:58